工信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過程管理工作細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過程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項目過程管理工作,依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7〕152號)《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科發資〔2019〕45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期檢查工作規范(試行)》(國科資函〔2018〕3號)、《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關于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過程管理有關工作的實施規范》、《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178號)等文件,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受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委托、由中心負責管理的重點專項項目過程管理工作。
第三條 涉密項目的過程管理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條 重點專項項目過程管理主要包括預算執行、年度報告、中期檢查、評估擇優、動態調整、項目終止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過程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重質求效的原則,確保過程管理工作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接受科技部、財政部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并注重發揮項目推薦單位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指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中心作為專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依據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對不同類型的任務實施分類精細化管理,保證專項組織實施規范有序。對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監督數據,按要求錄入、更新至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國科管系統”)的科技監督數據匯交共享平臺。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合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確定項目的安全風險等級,建立健全項目科研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完善科研安全管理長效機制。中心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第九條 中心設立專項專家委員會,協助開展過程管理工作,為專項任務目標實現提供支撐服務。
第十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使用和項目科研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并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財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內控制度,設立科研財務助理,落實配套條件,充分發揮在研發實施、經費使用、試驗安全中的組織、監督作用,并為項目(課題)負責人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確保項目(課題)任務的順利實施及預定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課題研發任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溝通,確保高質量完成項目任務,并積極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
第十二條??在項目過程管理中,中心、項目牽頭單位應結合項目的特點,注重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創新,推動項目的順利實施和成果產出;項目牽頭單位應充分發揮項目實施、資金管理和課題組織的作用,主動配合中心圍繞專項任務部署完成項目的過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中心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結合重點專項年度預算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向項目牽頭單位撥付首筆項目資金。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資金。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研究進度,及時向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逐級撥付資金時,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可采取約談、暫停項目后續撥款等措施。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正確使用、調劑、管理項目資金。
第四章 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過程管理采用“里程碑”管理模式。項目牽頭單位應針對關鍵節點設立項目實施里程碑,明確交付物、交付時間、考核標準和方式,由責任專家審核確認;在里程碑關鍵節點項目牽頭單位應邀請責任專家進行考核見證。中心對每個項目建立檔案,對項目實施及管理情況進行客觀、準確的記錄。
第十六條??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國科管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年度報告須以項目任務書為參照依據,內容包括:該年度項目總體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里程碑完成情況、主要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項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制定及執行情況、項目安全風險自查情況。
第五章 中期檢查
第十七條 原則上對執行周期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中心依據項目任務書所設定的中期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組織開展中期檢查工作。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十八條 中期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取得的突出進展、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
第十九條 項目中期檢查一般采取會議或現場檢查方式。
第二十條 中心制定年度中期檢查工作方案報科技部相關司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開展中期檢查前一個月,中心將項目中期檢查工作計劃和工作要求通知項目牽頭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組織開展中期執行情況總結和自查工作,并通過國科管系統向中心提交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中心組建項目中期檢查專家組,依據項目任務書所設定的中期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檢查工作。專家組人數一般為 5~7 人,由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中期檢查以同行評議為主,根據專項項目特點采取會議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開展。中心根據項目中期檢查專家組意見,研究形成項目中期檢查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項目牽頭單位。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任務執行嚴重滯后、組織管理不善等項目,加強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視情況可研究提出對項目進行調整、終止等處理意見,按程序報科技部審核或備案。
第二十五條??項目牽頭單位應在收到項目中期檢查意見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科管系統修改完善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并提交;中期檢查意見中涉及整改要求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向中心一并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時向中心提交整改工作報告。年度中期檢查工作完成后,中心形成年度中期檢查報告報科技部。
第六章 評估擇優
第二十六條 評估擇優是指對于立項過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術路線”予以同時支持的兩個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對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項目后續是否繼續支持。
第二十七條 中心組織制定項目評估工作方案,包括評估內容、方式、指標體系、第三方測試機構及大綱、評估專家組構成原則、評估結果運用等內容。評估工作方案應征求項目團隊意見,由項目牽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簽署確認函,并報科技部相關司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兩個項目應同期開展評估檢查。根據項目任務類型可采取 “第三方測試”、“現場檢查”及“會議評估”等方式開展評估擇優。
第二十九條 評估專家組從國科管系統中選取,對兩個項目進行中期評估的應為相同專家。原則上專家數量不少于9名,可從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責任專家中特邀不超過3名專家;評估專家選取參照評審專家回避原則,綜合考慮項目單位提出的回避請求,專家組名單由項目牽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簽署確認函。現場檢查專家組從評估專家組中產生,原則上人數不少于3名。
第三十條 中心委托第三方測試機構依據測試大綱獨立開展測試工作,對兩家被評估項目承擔單位分別出具測試報告,測試結果作為評估專家組評分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專家組對項目示范工程或部分技術成果開展現場檢查,并出具檢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聽取第三方測試機構匯報、現場檢查組匯報和項目牽頭單位匯報并質詢。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陳述時間不少于30分鐘,評估專家組質詢時間原則上不少于45分鐘。專家依據匯報和答辯質詢情況填寫評估專家個人意見表,進行獨立評分和投票。
第三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各專家意見,討論形成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包括:同時支持兩項;只支持一項;兩項均不支持。
第三十四條 中心依據評估專家組意見形成項目中期評估意見,報科技部相關司局。
對于“建議繼續支持”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應按原任務書約定要求繼續執行;對于“不建議繼續支持”的項目,按終止程序處理。
第七章 動態調整
第三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可就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變化的、可能影響項目任務目標完成的有關事項按程序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或自行調整;中心也可根據項目年度、中期檢查等情況直接提出調整意見。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內,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不應提出調整事項申請。
第三十六條 項目動態調整一般包括考核指標調整、預算調整、實施周期調整、承擔單位調整、人員調整等;根據調整事項內容及批準權限,分為重大調整事項、重要調整事項及一般調整事項等。
第三十七條 變更項目牽頭單位(因單位名稱變更、機構合并等原因不得不進行調整的除外)、研究目標、主要考核指標、項目實施周期、項目負責人(因身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不得不進行調整的除外)等可能影響專項目標按期實現的調整事項,以及項目預算總額調劑,均屬于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通過國科管系統提出申請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中心研究形成意見報科技部審核后批復調整。原則上,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不予調整,項目中央財政預算不予調增;立項批復和任務書中規定的項目研究方向和目標不能調整,主要考核指標不能調低。
第三十八條 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間研究任務目標內容調整以及相應的課題間預算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等調整事項均屬于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通過國科管系統提出申請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中心審核后批復調整,并報科技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變更課題參與單位、技術路線、除項目(課題)負責人之外的其他參與人員等調整事項,以及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間預算調劑,均屬于一般調整事項,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牽頭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并將相關書面材料報中心備案。同時,項目牽頭單位應在國科管系統中履行相關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名稱變更、機構合并,項目負責人因身故、患重大疾病等無法繼續工作等原因不得不進行調整的,如不涉及其他調整事項,可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作出不影響項目(課題)實施的承諾后,將所承擔的項目(課題)和人員信息提交國科管系統和中心,經審核通過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參照執行。
第四十一條 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活動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課題間接費用調減或課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調劑,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十二條 對于項目調整事項,調整理由應充分、證明材料應齊備,調整事項須符合項目指南等有關要求。對于重大、重要調整書面材料要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同意;對于涉及相關課題的調整事項,還需附相關課題調整申請或相關方簽字蓋章的證明材料;對于項目牽頭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調整的,還需附擬承擔項目(課題)單位簽字蓋章的證明材料。中心對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相關調整事項進行審核和評估,對涉及研究目標、研究任務、技術考核指標,示范條件或地點等變更調整事項,將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必要時將組織現場調研。對涉及預算調整的事項,中心將綜合考慮研究任務和預算合理性等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項目研發人員不應以申報新項目為目的退出現參研項目。項目(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干退出后,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第四十四條??項目牽頭單位應嚴格規范項目內部調整審批程序,并對項目調整申請等相關工作記錄進行歸檔。對于同一項目頻繁申請調整的情況,中心將加強監督管理,對于涉及嚴重失信的調整事項將依規進行科研誠信記錄和相應處理。
第八章 項目終止
第四十五條 終止條件。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中心和項目牽頭單位均可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三)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項目任務書或重點專項有關管理規定中其它可以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于提出終止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需停止項目中央財政經費使用,并限期提交課題及項目的績效評價報告、第三方測試報告、財務報告、資產清單、經費支出憑證及經費執行情況明細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七條 向中心提出終止申請的項目,中心應組織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法律顧問等組成的專家組到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和終止論證。專家組專家數量不少于9名,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2名。專家組形成核查意見,經中心審核后形成擬終止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中心可根據中期檢查、評估擇優專家意見提出擬終止處理意見,并報科技部相關司局進行審批。
第四十九條 根據科技部審核意見,由項目牽頭單位通過國科管系統選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結題審計服務備案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各課題承擔單位進行審計。
第五十條??中心組織專家組對終止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認定,向項目承擔單位下發項目終止意見書,要求其按時上繳結余經費,同時抄送科技部相關司局及項目推薦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發生變化和調整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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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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