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是現實所需
? 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須建立在合理的經濟學解釋基礎之上,其法治和社會效果才可能得到落地。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機制作為支撐,回應各方對信息社會利益分配問題的關切,才能實現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chuàng)新兼得。我們需要深入研究并著手建構適應國情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創(chuàng)新活動產生的知識和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在于,作為人類創(chuàng)造的有價值的特定無形信息;而信息一經產生和公開,極易傳播和共享,而且隨著網絡和通信技術的發(fā)展,信息傳播和利用更加便捷,創(chuàng)造者極難通過適用于有形物的占有、支配等方式控制。因此,對知識和信息成果的“產權”保護,從受保護的客體內容到權屬界定、從權利范圍到侵權救濟,均依賴于法律手段來確定和保障,其保護期、地域性、公益使用等限制與例外也由法律確定。
新世紀以來,基于數字網絡技術的信息化、智能化全面推進,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成為生產生活中的日常實踐,人類創(chuàng)新活動產生和積累的無形信息越來越多,蘊含有價值知識信息的數據成為新型經濟發(fā)展的核心要素和資源。知識經濟的本質及其內在要求,決定了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國內外法治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難以逆轉。
我國社會經濟建設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而這一高速發(fā)展期又恰逢全球知識經濟興起之時,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由此也受到不斷強化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guī)則的影響。而在內部,由于一些知識信息的財產相關規(guī)則尚不清晰,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呈現出某種兩極分化現象:一方面,某些主體對信息財產商業(yè)價值的意識和制度運用能力顯著提高,力圖將盡量多的信息資源納入自己的專有權范圍,甚至精于利用法律漏洞侵占公有領域或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信息客體,涉嫌權利濫用和限制排除競爭尋求壟斷利益;另一方面,“互聯網+”新商業(yè)模式和數字化生存方式迅速在城鄉(xiāng)普及,使得業(yè)界人士和大眾都習慣于先行領受技術帶來的便利,而受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所限未能同步形成自覺遵守相應的法治意識,從而使得網絡環(huán)境下的知識產權侵權難以有效治理,給權利人維權和行政、司法部門的執(zhí)法帶來難題。
依賴有效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的典型情境
對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極分化現象,研究者和決策者開出的藥方主要是有針對性的法律手段,即強調禁止權利濫用、加強反壟斷法規(guī)制和加大侵權懲處力度。
應注意的是,“產權”固然是法律概念,但同時也是經濟概念,知識產權尤為如此。從經濟學角度看,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須權衡考慮賦予專有權以激勵創(chuàng)新與專有權保護花費的社會成本,包括可能帶來的限制競爭。當前實踐中時常困擾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的兩大難題,無論是在反壟斷意義上加重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責任,還是在強化產權保護意義上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事實上都涉及知識產品定價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這一長期以來在我國研究不夠深入全面、更未形成一定共識的經濟學問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未解之困給法律實施效果帶來的影響,不僅體現在法律文書對合理許可費、損害賠償額等核心爭議問題的裁判說理、論證薄弱,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各界對知識產品司法定價依據的疑惑,還體現在相關立法和國際商貿談判中因實證材料缺失而僅作空泛原則宣示,以及由此帶來的知識產權規(guī)則不明引起的法律適用沖突頻現。
例如,關于賠償額判定。有研究發(fā)現我國絕大多數的知識產權案件都適用法定賠償。盡管立法上規(guī)定了實際損失、侵權所得、合理使用費等損耗賠償額計算方式,但鑒于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這一區(qū)別于有形財產的特殊性,實踐中當事人采取這些方式來對賠償金額進行舉證并被法院采信的情況極少。權利人多半同時、有的還直接主張按法定賠償判賠。與此同時,法官因知識產權案件量逐年增長,負荷沉重,在裁判時采取“酌定+法定賠償”方法、采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的表述概括性地對賠償金額予以確定具有合理性和高效便捷性。
而從立法看,法定賠償的幅度相當大:專利侵權是3萬元到500萬元,著作權侵權500元到500萬元,商標侵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構成混淆或侵犯商業(yè)秘密的均為500萬元以下。這么大的司法裁量權若缺乏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式和依據,裁判結果所帶來的質疑也就難以避免。另外,我國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大的事實對判賠額的影響,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又如,關于許可費裁判。域外發(fā)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尤其是專利糾紛中,法院大多采用假想談判法來確定合理許可費,并以此來算定侵權損害賠償額,具體方法還包括對最佳非侵權替代技術、全部市場價值、貢獻度、侵權溢價倍數等因素的分析。一旦侵權確立,因為對彈性幅度小的行業(yè)通行許可費率很了解、對最終賠償額有較高的預測性,當事人多半會就賠償問題進行和解,這也大量減輕了法院判賠上的困難并縮短訴訟周期。而我國目前由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缺乏明晰的規(guī)則和共識,當事人對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的具體數額無法預測。現實中權利人對賠償額的主張往往與法院的最后判決存在較大差距,而侵權人同樣因不明確知曉自己行為的經濟后果、帶有冒險或僥幸的心理不愿主動與權利人和解。
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相關爭議中,由于此類專利全球布局的常態(tài)而具有突破地域限制的特殊性;若干專利捆綁在一起的一攬子許可和全球許可費定價,成為越來越多見的談判策略。但同時,對此類許可費率確定的基礎理論問題尚未澄清,不足以給司法裁判提供足夠的論證依據;這些問題既有法學領域的,也有經濟學方面的。
再如,關于反壟斷認定,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是否損害整個社會經濟競爭效果的疑難問題。壟斷是個經濟學概念,并不必然有害,因此并不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和信息產品,情況則復雜得多。理論上說,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專有權、是合法的壟斷,正常行使權利形成的自然壟斷地位不受反壟斷法的規(guī)制;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人不當利用其天然壟斷地位、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和界限、甚至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的行為顯然屬于濫用,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guī)制以免造成阻礙市場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福利的后果。正因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涉及復雜的社會、經濟因素,各國對此議題的處理方式一般都是在反壟斷法中對濫用知識產權僅作原則性規(guī)定,以便執(zhí)法者結合爭議發(fā)生時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國家創(chuàng)新政策、產業(yè)發(fā)展趨勢和公眾價值導向等具體情況作出裁決。將這樣復雜的經濟學議題直接交給日常辦案負擔沉重的法官來審理,效果顯然難以預料。
發(fā)達國家的經驗顯示,反壟斷訴訟大多屬于由專門部門審查完成后提起的后繼訴訟,如美國的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由司法部(DOJ)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調查后認為成立的即向法院提起反壟斷訴訟。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爭議涉及的具體定價問題,通過設置前置程序由技術、經濟、法律等專家共同先行把關是更高效科學的做法,這也需要相對成熟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運行經驗的支持。
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的必要性
我國巨大的經濟發(fā)展?jié)摿椭R產品消費市場,吸引了全球創(chuàng)新者來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并藉由不斷強化的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獲取更高的利益回報。但同時,雖然我國GDP已躍升全球第二,但人均GDP仍處于發(fā)展中國家水平,科技、文化和經濟的核心競爭力整體上還未能與發(fā)達國家比肩。而且,我國不同區(qū)域間社會經濟發(fā)展不平衡。作為保護民事主體知識和信息財產的知識產權制度,其實施若脫離當地基本的社會經濟和法治環(huán)境,可能會帶來不盡如人意的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須建立在合理的經濟學解釋基礎之上,其法治和社會效果才可能得到落地。為此,我們急需深入研究并著手建構適應國情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對于我國特定發(fā)展階段中知識產權制度實施及配套機制的特有問題,理論界目前尚難以拿出有說服力的論述和應對策略。作為應對發(fā)達國家不斷強加的高標準和嚴保護之“對策”的一部分,我國學界多以知識產權制度內部已有的平衡機制,如保護期、保護范圍、為公共利益使用的限制與例外等作為應對,同時在政策、立法動議和國際論壇上強調對生物、文化傳統資源的保護。但總的來說,對于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中的疑難法律問題,合理運用國際上廣泛接受的經濟分析理論和方法,有理有據提出適合國情的法律實施對策的研究還比較薄弱。
就目前亟須知識產權評估機制支撐的三個典型情景而言,將涉及賠償額、許可費、壟斷認定的重任全盤交由法律專家實屬勉為其難,尤其是審判工作負荷沉重的司法機關,花費大量心血和時間做出裁判或制定指導意見,既不符合司法職能也容易因說理依據不充分而招致懷疑。從實效角度看,在這類需要充分考慮評估當地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的情境下,由司法者依據單一的金額標準或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做出裁判,也可能產生有損司法權威性的弊端。
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還有助于引導知識產權人主動采取符合國情和地區(qū)經濟水平的定價政策。近期引起各界關注的知網(CNKI)收費爭議,就涉及前述經濟學意義上的定價依據問題。事實上,自計算機軟件保護制度建立伊始就存在的“撕封合同”,目前已經升級成為幾乎所有數字和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都會采用的“點擊合同”;在“知識付費”時代,這種“同意或離開”的知識信息產品授權和使用模式,其單方聲明之法律效力、收費定價的依據及合理性等問題,也有待我國理論和實務界給出答案。
法治建設只有符合社會生產力、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的要求,才能發(fā)揮其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機制作為支撐,回應各方對信息社會利益分配問題的關切,才能實現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chuàng)新兼得。(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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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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