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廢物都屬于危廢嗎?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常見問題解答
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修訂情況及使用過程中常見的一些問題,《名錄》編制組編寫了解答材料,供《名錄》使用中參考。
1. 新《名錄》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企業需要做哪些銜接工作?
答:本次《名錄》修訂新增減了部分危險廢物以及部分廢物代碼發生了變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需要做好《名錄》實施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1)相關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2)危險廢物收集、綜合許可證中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3)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并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2. 本次《名錄》修訂刪除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第三條和第四條)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并非簡單刪除《名錄》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后納入《名錄》附表中,更加科學和嚴謹。關于醫療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名錄》不再簡單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在《名錄》附表中列出醫療廢物有關種類,且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關于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名錄》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響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后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
3. “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后,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后,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4. 列入《名錄》豁免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5.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其具體含義如下:1)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需要強調,除“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以及收集過程豁免條件下危險廢物收集并轉移到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轉移危險廢物的,均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2)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收集豁免條件,收集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收集并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集中收集后的貯存以及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3)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利用豁免條件,利用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利用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4)填埋(或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填埋(或焚燒)處置豁免條件,填埋(或焚燒)處置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填埋(或焚燒)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5)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水泥窯協同處置豁免條件,水泥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
6. 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是不是意味著其不屬于危險廢物了?答:根據危險廢物的法律定義,列入《名錄》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未列入《名錄》廢物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于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均屬于未列入《名錄》的廢物。對于這些廢物,若不能通過工藝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則需進一步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7. 對于滿足利用或處置豁免的危險廢物,如在利用或處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業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環節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是否適用衍生原則?答:《名錄》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預處理環節不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因此,該環節不能豁免。
另外,《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險廢物屬性。因此,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仍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確定其危險廢物屬性。
8. 在判定廢物是否屬于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及其類別時,是優先根據行業來源判斷,還是廢物描述優先?答:危險廢物來源廣泛,存在同一種廢物來源于多個行業的現象。《名錄》中的行業代碼指的是該種廢物的主要產生行業來源,不是唯一來源。因此,在判定廢物是否屬于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及其類別時,應該采取以廢物描述為主,以行業來源為輔的原則,當兩者發生矛盾或不一致時,應以廢物描述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9. 大修渣無害化處理后的廢渣如果作為原料做磚或鋪路,鋁灰作為其他企業的原料生產鋁酸鈣,是否可以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進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該情形下,利用企業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答: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滿足《名錄》規定的相應豁免條件,并確保風險可控情況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定向利用時,企業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10. 根據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
答:“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屬于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予以判定。
11. 外墻涂料是否屬于900-255-12類廢物,即“使用各種顏料進行著色過程中產生的廢顏料”? 答:900-255-12是指使用各種顏料進行著色過程中產生的廢顏料,外墻涂料不屬于顏料,因此廢棄的外墻涂料不屬于900-255-12類廢物。
此外,廢棄的外墻涂料的屬性應根據其外墻涂料的組成成分,明確是否屬于水性涂料,屬于水性涂料的不屬于900-299-12類廢物。
12. 水性油墨印刷產生的清洗墨輥廢水和廢水處理污泥是否屬于900-299-12“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油墨、染料、顏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類廢物?答:水性油墨印刷產生的清洗墨輥廢水和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的900-299-12類廢物。
13. 大修渣濕法處理設施使用的循環水和循環水池的污泥是否屬于772-006-49類廢物?答:應首先依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判斷循環水是否屬于固體廢物,若不屬于固體廢物,則不屬于危險廢物。大修渣濕法處理設施使用的循環水池的污泥屬于772-006-49類廢物。
14. 900-047-49是否包括企業的化驗室產生的實驗室廢物。答:包括。
15. 336-100-21和336-100-17均包含“使用鉻酸進行陽極氧化產生的廢槽液、槽渣和廢水處理污泥”,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答:《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是按照產生源和物質組成混合分類,分類體系不統一。今后,擬逐漸推行并統一為按產生源分類。2016年版《名錄》中,該廢物歸在HW21項下,屬于按物質組成歸類;新《名錄》中,將其歸在HW17項下,實行產生源歸類。但考慮到此類廢物產生源較多,為避免短期內出現大量因廢物代碼變化導致的廢物轉移處置不暢的問題,故作特殊過渡處理,新《名錄》的HW21中仍保留了該類廢物。
因此,新《名錄》實施后,該類廢物在管理過程歸為兩類皆可,具有336-100-21和336-100-17類利用處置資質的設施均可處理該類廢物。
16. 不銹鋼電爐煉鋼除塵灰應納入HW21還是HW23?答:不銹鋼煉鋼除塵灰中以含鋅為主,因此應歸為HW23。
17. 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屬于危險廢物,含有或沾染腐蝕性、易燃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是否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答:含有或沾染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不屬于《名錄》中的廢物,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予以認定。
18. 221-002-35“堿法制漿過程中蒸煮制漿產生的廢堿液”指的是造紙黑液還是白液?答:堿法(燒堿法和硫酸鹽法)蒸煮制漿產生的黑液和白液均屬于廢堿液,屬于《名錄》中的221-002-35類廢物。
19. 關于《名錄》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是否可以理解為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鐵質廢油漆桶是否可以參照執行?答: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可視為滿足“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的條件,但是對其“金屬冶煉”利用過程實施豁免還應滿足“經打包壓塊后”這一條件。
鐵質廢油漆桶不在《名錄》豁免清單范圍內。
20. 根據《名錄》豁免清單,321-024-48、321-026-48類廢物中的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為鋁灰渣和鋁灰可以外售其他企業提煉鋁?答:從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的企業無需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但除此以外該類廢物的其他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
21. 根據《名錄》豁免清單,900-041-49“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在未分類收集的條件下,全過程可不按危廢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隨其他垃圾一起處理?答: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等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分類收集。同時,為解決不具備分類收集條件且混入少量危險廢物的生活垃圾處理問題,《名錄》規定已經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等實施全過程豁免。
22. 《名錄》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是否包含盛裝廢礦物油的鐵質廢油桶?答:盛裝廢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于900-041-49類廢物,盛裝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于900-249-08類廢物。兩類廢物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盛裝廢礦物油,后者是盛裝礦物油。本條款豁免的是900-249-08類廢物,而900-041-49類廢物由于其所盛裝的廢礦物油組分復雜,利用過程環境風險較大,因此未被納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該條豁免范圍內。
23. 900-015-13類廢物中的“工業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如何理解?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是否屬于該類廢物?答:該條款中所稱的工業廢水特指工業企業工藝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不包含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因此,工業企業鍋爐軟化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不屬于該類廢物。
24. 《名錄》豁免清單規定,HW34類廢物中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一定條件時,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何理解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另外,豁免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如何理解?答: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僅僅指專門從事工業污水處理的處理廠,還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與此類似,《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也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25. 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產過程(不包括以生物質為主要原料的加工過程)中精餾、蒸餾和熱解工藝產生的高沸點釜底殘余物”中的“高沸點”?答:精餾、蒸餾和熱解過程中被提純的物質及其所含雜質的沸點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質沸點高的稱為“高沸點雜質”。因此,精餾、蒸餾和熱解工藝過程,被提純后殘留于釜底的均屬于“高沸點殘余物”。
26: 如何理解《名錄》中廢水處理污泥?例如HW 263-011-04“農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指的農藥生產企業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所有廢水處理污泥?如果園區綜合污水處理廠接納農藥生產企業排放的廢水,綜合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是否屬于這一類?答:《名錄》中所有廢水處理污泥的認定遵循“以廢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斷原則。廢水來源符合《名錄》中所描述的工藝來源,該廢水處理污泥即屬于該類危險廢物。以下幾種情況,雖然廢水中包含《名錄》中所描述工藝的廢水,但是不應認定屬于名錄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確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特征污染物滿足行業污水排放標準或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電鍍廢水經處理后滿足《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HW17所定義的危險廢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確或缺乏專門的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污染物滿足接管標準后,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農藥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滿足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HW04所定義的危險廢物。
27: 如何理解《名錄》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學、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或處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
答:《名錄》中772-006-49類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處理過程產生的、無法歸類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列入該類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來源于危險廢物處理過程。滿足《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第7條規定的物質采用物理、化學、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或處置所產生的污泥不屬于772-006-49類危險廢物。
2)所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在現有《名錄》其他類別中沒有相應的歸類代碼。《名錄》明確類別的危險廢物單獨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遵循衍生原則按原危險廢物類別歸類。例如,含油廢物處理過程產生廢水處理污泥應歸類為251-003-08,不應列入772-006-49。
28: 鋁合金制品生產中,使用鋁合金錠經熔化爐熔化,加入打渣劑后精煉成鋁合金熔化液過程中,熔化爐渣及除塵器收集的灰塵應屬于《名錄》中的哪一類廢物?答:熔化爐渣屬于321-026-48“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除塵器收集的灰塵屬于321-034-48“鋁灰熱回收鋁過程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鋁冶煉和再生過程煙氣(包括:再生鋁熔煉煙氣、鋁液熔體凈化、除雜、合金化、鑄造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
29:沾染毒性原料、產品的廢棄包裝物是否應直接定為900-041-49?如果定性為危險廢物,應該如何歸類?
答:沾染毒性原料、產品的廢棄包裝物不應直接定性為900-041-49,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取決于盛裝的內容物(原料、產品)是否具有危險特性。如內容物具有危險特性,則其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的歸類應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處置的原則。《名錄》中有明確代碼的,應分別歸到《名錄》中相應的代碼,例如農藥廢棄包裝物歸為900-003-04,廢礦物油包裝物歸為900-249-08;《名錄》中沒有明確代碼但有確定類別的,應分別歸到《名錄》中的各類相近代碼或900-000-XX,例如廢有機溶劑的廢棄包裝物歸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廢棄包裝物可按照廢染料涂料進行歸類或歸到900-000-012。沒有確定類別的,可歸到900-041-49或900-000-XX。
30: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鋅灰、廢助鍍劑、浮渣、底渣等固廢哪些屬于《名錄》中的危險廢物?答: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鋅灰和廢助鍍劑屬于《名錄》“336-103-23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助鍍熔(溶)劑和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熱鍍鋅鍋產生的浮渣和底渣不屬于《名錄》中的廢物。
31:鋅合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除塵灰是否屬于《名錄》336-103-23類廢物?答:鋅合金生產過程產生的收塵灰,來源于鋅錠和合金成分(鋁、銅、鉛)等經電爐熔化、攪拌、澆鑄成鋅合金錠的過程。該過程不屬于熱鍍鋅工藝,因此,鋅合金生產過程產生的收塵灰不屬于《名錄》336-103-23“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助鍍熔(溶)劑和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XX”(XX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32: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性該如何定性?
答: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并直接或經清洗后用于盛裝涂料,屬于《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6.1 a)規定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情形,即該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屬于固體廢物,也不屬于危險廢物,不屬于豁免管理內容。該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直接或經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處置,該涂料桶屬于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廢鐵質油桶不包括廢的鐵質涂料桶。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33:廢棄的新礦物油及沾染新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答: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固體廢物的定義,廢棄的“新礦物油”屬于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廢物。根據《名錄》,廢棄的“新礦物油”和沾染新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屬于900-249-08“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因此,廢棄的“新礦物油”和廢棄的沾染“新礦物油”的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
34:《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規定了“供實驗室化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與《名錄》900-047-49中的實驗室廢物是否存在矛盾?答:不矛盾。《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是判斷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標準和依據,《名錄》是判斷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標準和依據之一。判斷一種物質是否屬于《名錄》的前提是該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無需對照《名錄》判斷。《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第6.1條規定,供實驗室化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該管理環節固體廢物樣品不屬于《名錄》中900-047-49的實驗室廢物。但是,實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樣品屬于固體廢物,其中屬于《名錄》中的固體廢物以及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斷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本單位或實驗室制定的實驗室廢物管理規章處理。
35:電子行業的廢棄覆銅板是否屬于《名錄》900-045-49?答:900-045-49 包括“廢電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及廢電路板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棄CPU、顯卡、聲卡、內存、含電解液的電容器、含金等貴金屬的連接件”。廢棄覆銅板(未焊接電路、插槽以及不帶元器件等)不屬于廢電路板,因此不屬于900-045-49類廢物。
36: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是否一定屬于危險廢物?答: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不一定屬于危險廢物。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工業園區涉及的主要產品及生產工藝,分析廢水中的危害物質,結合對廢鹽的成分分析,判斷廢鹽中的特征污染物,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5085.7)中規定的鑒別程序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鑒別。
37:豁免管理清單中900-003-04廢棄的農藥包裝物在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環節均有豁免規定,為何不直接將其從危險廢物中排除?答: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仍是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或存在環境風險。廢棄的農藥包裝物只有在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在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環節豁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如隨意傾倒),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38:《名錄》刪除了HW01大類中的“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是出于何種考慮?
答: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主要指的是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2007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等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2021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也明確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原農業部發布的《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也明確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操作技術。因此,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監管,可以實現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和污染防治目的,《名錄》不再將其列入。
39:使用熱解工藝回收油泥中的礦物油,該過程產生的熱解渣是否屬于《名錄》772-003-18類危險廢物?答:《名錄》772-003-18類危險廢物中所述“熱解”為采用熱解焚燒工藝處置危險廢物。油泥回收礦物油的工藝雖然包括熱解反應,但是其產生過程不屬于772-003-18所規定的范圍,不屬于772-003-18類廢物。油泥回收礦物油過程產生的熱解渣符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5085.7)第6.2條規定,可通過危險特性鑒別確定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40:廢棄的疫苗是否屬于《名錄》中的廢物?若屬于,應如何歸類?答:廢棄的疫苗是《名錄》中的廢物,廢棄疫苗的歸類取決于其產生節點。醫療機構產生的廢棄疫苗屬于《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廢物,歸為841-005-01;疫苗生產企業產生的廢棄疫苗歸為276-005-02;其他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疫苗歸為900-002-03。
41:聚氯乙烯氯化生產氯化聚氯乙烯(CPVC)過程的廢水處理污泥是否屬于《名錄》中261-084-45類廢物?答:《名錄》HW45類所述有機鹵化物不包括有機樹脂,有機樹脂生產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在《名錄》HW13類中列出。氯化聚氯乙烯(CPVC)生產過程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261-084-45類廢物,但其物化處理污泥屬于《名錄》265-104-13類廢物,生化污泥不屬于《名錄》中所列廢物。
42:《名錄》將如何進行動態修訂?答:動態修訂以問題導向為工作原則,持續收集《名錄》使用過程中各相關方反饋的意見,分析整理《名錄》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問題的重要性,分階段開展專項研究,每年提出危險廢物修訂意見,適時發布。目前,已啟動2021版《名錄》征集意見中問題反映集中的氰化尾渣等類別危險廢物的專項研究。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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