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關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們起草了《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2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1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著力推動投資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經營性項目是指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投資形成經營性資產,以商品或服務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屬于經營性項目。
非經營性項目是指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投資形成非經營性資產,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投資的項目屬于非經營性項目。
第五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具體包括:
(一)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
(二)農業和農村;
(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四)重大科技進步;
(五)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領域。
第六條 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規劃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兼顧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各相關政策目標,爭取獲得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效益。
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充分發揮引導和撬動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投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領域。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和重點,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會同相關行業部門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原則上應當分專項制定管理辦法。對于應急或者2年內給予投資補助或貼息支持的專項,可以制定工作方案。
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應當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預定目標、實施周期、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貼息標準,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
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分為按具體項目申請和按照切塊方式申請。下達補助或貼息項目的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安排到具體項目。
只有對于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補助或者貼息標準清晰,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無法逐一明確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才可以按切塊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一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以下簡稱“投資在線平臺”)申請項目代碼,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按具體項目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原則上應當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對于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補助和貼息標準清晰,或者按照切塊方式申請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可以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第十二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已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依據和支持條件的符合性。
(五)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項目的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已經取得項目代碼,并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五)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批復和下達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估。
項目單位已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 對于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復資金申請。
第十七條 批復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確定給予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金額,并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明確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對于分年度推進建設的項目,原則不得一次性下達項目全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九條 按切塊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投資補助或貼息標準、投資補助或貼息總額、工作要求等,并按照以下方式分解安排: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按一定比例同步確定備選項目清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從備選項目清單中進一步篩選確定符合條件的項目,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至具體項目。
(二)對于確實難以按照第一款實施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明確的補助或貼息支持方向、支持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有關工作要求等選定項目,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至具體項目。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上述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的項目合規性負責,并應當根據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報備投資計劃分解落到的具體項目信息。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并按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如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不能開工建設,或者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和總投資等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按照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報備。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支持領域、政策和項目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政策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投資計劃、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報送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備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采取抽查等方式開展項目現場監督檢查,并依托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在線監測、動態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要求開展監管,項目出現問題的,應結合執法檢查人員工作態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觀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該免責的要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投資補助或貼息項目的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資金申請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受理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地(市)、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投資計劃分解或執行慢,或者指導推動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不力,造成資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要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未按規定的要求推進項目建設實施,造成資金沉淀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并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公示,加強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需要緊急下達投資補助或貼息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發改委
單位介紹:
我單位主要從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咨詢指導(工信部、發改委、科技部、農業農村部等)、組織科技成果評價、區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項目戰略研討、專家考察調研、特色小鎮產業規劃申報、田園綜合體規劃申報、研發平臺搭建、開展科技政策培訓、企業內訓等相關業務,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新技術領域的背景、渠道、資源及專業能力,為地方政府和科技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
擅長項目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工信部高質量發展專項、“專精特新”小巨人以及各省市高精尖產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新興產業等重大投資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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