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我們起草了《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2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1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監督管理,是指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以下簡稱投資計劃)下達后,各有關主體對投資計劃分解、資金安排和使用,以及相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投入運營等環節開展的日常管理、監測調度、后評價和監督檢查等監督管理活動。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審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等監督管理活動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中央預算內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按投資計劃下達方式分類,包括投資計劃直接安排的具體項目和切塊下達投資計劃后分解的項目;按資金安排方式分類,包括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按項目性質分類,包括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高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投資計劃規范執行、項目有效實施,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更好發揮綜合效益。
作為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或者投資計劃下達對象的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領域投資項目履行有關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投資項目開展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監督問責等。
第七條 作為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對象的中央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直屬機構或各級子公司承擔的投資項目負有監督或管理責任,并對有關項目合理規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符合建設實施有關規定等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對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結果應用,建立健全投資計劃管理獎懲激勵機制。對于上一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執行和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發現問題較多、綜合評價排名靠后,或者審計提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嚴重的中央單位或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本年度投資下達規模。對于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管理情況良好的地方,通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在編制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給予適當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動態跟蹤投資計劃的轉發、分解和執行情況,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督促檢查,推動規范有序建設,防止形成沉淀資金。
第十條 對于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時應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人,并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交由地方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下達投資計劃,并對分解后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人,明確相應監督管理要求,經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確認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具體執行和投資項目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籌資方式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
(二)按照有關要求規范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做到專賬管理、??顚S茫?/p>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實的項目有關材料,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四)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認真按要求進行整改,并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單位)同意后履行調整手續,同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計劃執行和投資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動態管理監管臺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實施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項目單位逐一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對于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多、建設規模大、實施周期長的項目,應適當增加現場監管頻次。
第十五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二)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年度計劃要求;
(三)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復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監測調度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對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滯后、資金支付率低、縮減投資規模、超期未完工等問題項目進行預警,督促有關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及項目單位(法人)核查有關問題或情況,并推動整改落實。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托本地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定期對本地區投資計劃執行和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滯后、資金支付率低、縮減投資規模、超期未完工等問題項目及時組織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作為投資計劃下達對象的中央單位,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或利用本單位的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的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至十八條開展監測調度的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配備或者利用現有項目遠程可視化監控設備,實現對投資項目的視頻實時監測調度,并可根據需要要求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單位等提供項目現場照片或視頻等。
前款規定的各有關監測調度部門、單位應當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項目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與監測調度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監測調度以及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項目性質、項目數量、區域分布、自查情況、監測調度情況、大數據分析情況、有關問題線索等因素,科學合理選取被監督檢查項目。
對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較低的投資補助或貼息項目,主要針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使用的規范性,以及補助或貼息資金重點支持的建設內容等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應當制定投資計劃及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計劃,選取若干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于通過監測調度、大數據排查等方式發現問題比較突出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應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地方發展改革委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的支持領域、方向、標準等及時分解下達或轉發投資計劃,以及是否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等。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階段性重點工作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重點地開展本地區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地方由其具體安排的項目,應當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當對本縣區當年安排的投資項目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和督促指導,推動項目單位規范有序加快建設、如期建成發揮效益,并將現場核查情況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材料是否與項目實際情況一致,有關材料和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二)項目前期手續是否完備、合規;
(三)項目是否按要求開工并形成實物工作量;
(四)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五)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標準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與相關批復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本支持方向;
(六)是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
(七)是否規范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八)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規范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九)中央預算內資金是否足額及時到位,是否及時支付,是否存在閑置、轉移、侵占、挪用等情況,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落實“專賬管理、??顚S谩币?;
(十)是否存在投資規模縮減比例較大問題,或者投資規模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十一)竣工投產投用項目功能與用途是否符合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預期目標,是否發揮應有效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三到現場”等日常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日常監管單位、項目參建單位(包括項目前期咨詢、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單位)關于項目情況的匯報,與相關人員訪談等;
(二)查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書)以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復文件,項目報建相關文件及批復手續,投資計劃管理文件,招投標、施工、監理、會計憑證等過程管理文件,竣工驗收、決算相關文件等檔案資料;
(三)赴項目實地核查,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查看項目現場;
(四)向項目建成后的服務對象、涉及對象等訪談了解項目有關情況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除配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外,中央單位應當從行業或企業內控等角度開展監督檢查,并重點對項目建設及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六條 作為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或者投資計劃下達對象的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實施、投入運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目標和任務、行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安全質量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實現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后評價工作的投資項目,制定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印送中央單位和項目單位(法人)等并組織實施。
中央單位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項目后評價是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定期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后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及其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評估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
第二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后評價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但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后評價任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工程咨詢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的過程中,應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后評價成果運用,將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或參考,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促進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視情況停止撥付并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并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不受理該項目單位申請新的投資項目;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的;
(三)不按照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管理要求推進資金支付,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沉淀、閑置的;
(四)所報送材料或者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信息故意弄虛作假的;
(五)監督檢查過程中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六)拒絕、阻礙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投資項目未開工建設的或者不按照批復的建設工期實施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切塊采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第三十一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單位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視情況暫停其在問題涉及專項的中央預算內資金申請資格1年,并約談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人,視情況通報發展改革系統,情節惡劣的抄送項目匯總單位同級黨委(黨組)、政府;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一年內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三十一條所指投資項目1起及以上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劃,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沉淀、閑置的;
(三)對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進行分解時,安排給不符合專項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規定投資項目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于項目單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理或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資項目信息執法共享機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并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具體辦法或細則。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來源:國家發改委
單位介紹:
我單位主要從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咨詢指導(工信部、發改委、科技部、農業農村部等)、組織科技成果評價、區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項目戰略研討、專家考察調研、特色小鎮產業規劃申報、田園綜合體規劃申報、研發平臺搭建、開展科技政策培訓、企業內訓等相關業務,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新技術領域的背景、渠道、資源及專業能力,為地方政府和科技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
擅長項目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工信部高質量發展專項、“專精特新”小巨人以及各省市高精尖產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產業轉型升級、戰略新興產業等重大投資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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