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制定說明
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制定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以立法高質量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定工作是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更好推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為“《立法法》”)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切實提升我局規章制定的質量,經研究論證,并充分吸收采納了局內各部門、社會公眾和有關部委的意見后,進一步完善條款內容形成《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送審稿)》,經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年第7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八十三號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1號)于2001年12月31日發布實施,對貫徹落實《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為“《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范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4月,因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號),廢止了原《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當前,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新時代新征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了重大決策部署,新修訂的《立法法》進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和頂層設計,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對部門規章制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一輪機構改革后,知識產權局重新具有規章制定權,規章制定需求增加,亟需制定關于規章制定程序的規章,同時將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
二、指導思想和主要思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有關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推動《立法法》各項規定的落地實施,加強規章制定工作的規范性和體系性,主要把握以下工作思路:
一是結合我局規章制定工作實際和特點,將《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中的原則性條款作細化規定。
二是針對規章制定工作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及時將實踐中運行良好、各方認識較為一致的經驗做法上升為規定,同時也借鑒其他部委較為成熟的制度做法。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三十六條,按照規章制定的時序排列。主要內容如下:
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第一條)、適用范圍(第二條)、規章制定的原則(第三、四條)、規章名稱和體例(第五、六條)。
立項章節主要規定了申請立項的時間、需報送的材料(第七條),對立法項目的分類(第八條)以及立法項目的增加(第十條)。
起草章節主要規定了起草部門應當征求意見的要求和對象(第十二-十五條)、提交的材料要求(第十六條)。規章制定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審查章節主要規定了條法司審查的內容(第十七條)、開展的工作(第十九-二十二條)和緩辦退回的情形(第十八條)。
審議、公布和備案章節主要規定了提請審議的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和規章發布實施的要求(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以及規章備案審查程序(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解釋、修改和廢止章節主要規定了規章需要解釋的情形(第三十條)、需要修改和廢止的情形(第三十一-三十三條)。
附則部分主要規定規章立法后評估(第三十五條)和施行日期(第三十六條)。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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