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
關于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國科金發計〔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現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5年1月9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體要求
(一)制定依據。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進落實科技體制改革舉措,保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順利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范和公正管理,依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等有關要求并結合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重點研發計劃定位。自然科學基金委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領域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關鍵共性技術以及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體系。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服務于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
(四)管理責任劃分。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主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重點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委托并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專業機構受自然科學基金委委托,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自然科學基金委直接負責。項目承擔單位包含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五)主責單位組織實施原則。自然科學基金委主責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需求導向、前瞻布局。聚焦不斷提升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交叉等領域發展和人才培養水平的目標,從國家重大需求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布局,統籌考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任務部署與協同銜接,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問題,及時提出重點專項動議。
2.發揮優勢、壓實責任。自然科學基金委作為相關重點專項主責單位,充分發揮專家咨詢體系和學科優勢,建立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各環節主體責任,確保重點專項的實施成效。
3.開放創新、協同攻關。充分吸納科技界意見,強化重點專項前瞻性、戰略性、系統性布局,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開展協同攻關;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和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4.目標管理、提升績效。圍繞擬解決重大科學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志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關鍵節點考核,加快前瞻性、引領性原創成果產出,持續提升重點專項資助績效。
(六)管理信息系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七)多元化投入。自然科學基金委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
二、組織管理與職責
(八)主責單位工作職責。自然科學基金委作為主責單位,主要職責是會同相關部門、地方等開展以下工作:
1.研究制定主責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2.研究提出重點專項選題動議;
3.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年度指南);
4.與專業機構簽署重點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和重點專項預算申報等相關工作,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
5.負責項目立項批復,審核批復重大調整事項,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6.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7.建立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跨部門協調保障機制,共同凝練設計研發任務,為項目執行和成果轉化創造良好條件,推動重點專項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并做好成果轉化評估問效工作;
8.充分發揮自然科學基金委專家咨詢體系作用,支撐重點專項重大事項的決策、執行工作;
9.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趨勢戰略研究,優化相關重點專項任務布局;
10.建立適合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的監督評估體系,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工作。
自然科學基金委內設部門職責分工如下:計劃與政策局負責統籌主責重點專項管理;主責科學部負責相關重點專項具體管理業務;財務局負責統籌主責重點專項概預算管理;辦公室(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計劃與政策局會同主責科學部共同負責需由主責單位完成的監督職責。
(九)咨詢委員會職責。自然科學基金委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咨委會)在重點專項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1.開展重點領域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論證重點專項選題動議;
2.為委內相關部門提出的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指南編制工作提供專業咨詢;
3.對重點專項的任務優化調整提出咨詢意見;
4.其他相關咨詢事項。
(十)專業機構職責。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自然科學基金委直接負責。主要職責是:
1.開展相關領域戰略研究工作,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
2.制定適合重點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3.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和年度指南編制;
4.負責開展項目申報受理、科研誠信審核、立項評審,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工作;
5.組建重點專項總體專家組,支撐專業機構開展項目任務書審核、過程管理、動態調整、綜合績效評價等相關管理工作,對項目任務執行提供指導、咨詢和論證,總體專家組應包含一定比例的實施方案編制專家和年度指南編制專家;
6.組織開展項目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里程碑”節點考核、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過程管理工作,加強重點專項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
7.按權限和程序對項目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評估、報送及批復;
8.按要求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接受監督,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工作;
9.支撐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及成果轉化應用評估問效工作,促進重大成果產出和應用推廣;
10.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
(十一)項目承擔單位職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落實。主要職責是:
1.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組織實施項目,履行項目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保障條件,按進度高質量完成項目研發任務;
2.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安全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3.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數據匯交等;
4.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5.接受主責單位、專業機構的指導檢查、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轉化評估問效;
6.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有關管理制度,做好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7.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十二)課題承擔單位職責。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課題任務須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向項目牽頭單位負責。
三、重點專項設立
(十三)重點專項選題動議提出。自然科學基金委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重點專項動議。委內各相關部門、委咨委會委員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廣泛征集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交叉領域相關重大研發需求,經委咨委會論證后凝練形成重點專項選題動議,經委黨組會議審定后報送科技部。
對于突發、緊急的重大科技攻關需求,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程序向科技部申請,加快啟動。
(十四)實施方案編制。對于批準實施的重點專項,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確定主責委領導和主責科學部。主責科學部負責組建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經委咨委會論證并報黨組會議審定后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要強化前瞻性、引領性布局,圍繞國家需要、聚焦重點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各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經科技部批復后的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是重點專項任務分解、年度指南編制、項目安排、預算申報、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問效的基本依據。
(十五)委托協議簽訂。自然科學基金委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的項目管理,應簽署委托協議。計劃與政策局制定重點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模板,主責科學部結合所負責重點專項的實際情況具體負責與專業機構擬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管理要求,報主責委領導審定、統一加蓋自然科學基金委公章后報科技部備案。
四、項目組織實施管理
(十六)年度指南編制分工。年度指南編制工作由計劃與政策局、主責科學部會同專業機構共同完成。計劃與政策局進行總體策劃,并負責統一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要求、限項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形式審查條件等模板文件編制;主責科學部負責組建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編制相關重點專項的年度指南;專業機構按照主責科學部要求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十七)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組建。主責科學部組建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應商請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編制部門相關司局和委內相關科學部推薦專家,并結合年度擬部署項目情況等因素擇優安排。在涉及市場導向的重點專項中,視情增加企業專家參與編制。
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組長一般應為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組長,必要時可設一名副組長。成員中應充分吸收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成員,并結合年度擬部署的研究方向吸收委咨委會相關領域委員和有關高水平專家。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中45歲以下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則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名單由主責委領導審定。年度指南編制專家組每年更換比例原則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十八)年度指南編制原則。年度指南應堅持四個面向,圍繞重點專項實施的總體目標,科學、合理、有序布局年度資助領域。各重點專項年度指南應明確每項任務的擬支持項目數、國撥經費概算參考數、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等。具體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一般應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不得在年度指南中直接或變相限定項目的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年度指南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科技發展規律。在實施方案提出的研究內容和任務部署方案基礎上,結合科技發展新動向、新需求,科學謀劃部署研究任務,保障年度指南方向的創新性和先進性。
2.堅持開放協同。在編制過程中,面向中央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企業等相關方面征集研究建議。在發布前,征求并研究吸收科技界意見,并充分發揮委咨委會的戰略咨詢和領域把關作用。
3.保障競爭性。年度指南具體方向的內容應體現包容性,避免指向性過強,保障項目申請具有一定規模,通過充分競爭擇優遴選資助項目。
4.加強資助統籌。強化重點專項與科學基金重大類型項目及其他科技計劃的協同銜接,避免重復部署。
5.重視科技安全、科研倫理和科學普及。涉及科技安全和科研倫理的內容,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科研倫理準則的有關要求,做好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審查以及科研倫理審查。除涉密項目外,應當結合任務需求,合理設置科普工作。
(十九)年度指南編制流程。主責科學部完成所負責的重點專項年度指南初稿后,由計劃與政策局負責匯總并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主責科學部根據查重結果修訂完善并報主責委領導審定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計劃與政策局負責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開征求意見、協助委咨委會開展咨詢論證。主責科學部匯總各方意見再次修訂完善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與計劃與政策局負責編制部分合并后統一報委黨組會議審定,最終由計劃與政策局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發布。自年度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二十)項目遴選方式。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結合重點專項特點和實施需要,加強機制創新,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項目遴選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可采取“揭榜掛帥”、“賽馬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周期項目等新型組織模式。
(二十一)項目承擔單位條件。項目承擔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單位,或由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協商確定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單位。
2.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
3.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各重點專項年度指南中對項目承擔單位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條件。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每年用于項目(課題)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2.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青年科學家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年齡要求應在各重點專項年度指南中予以明確。
3.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為該項目(課題)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員。
4.港澳特別行政區單位的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的相關規定,愛國愛港、愛國愛澳。
5.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6.符合限項申報要求。
鼓勵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參與人員。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以及參與相關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和參與人員進行申報。
各重點專項年度指南中對項目(課題)負責人或參與人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限項申報要求。限項申報要求應在年度指南中予以明確。項目(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干除滿足所申請項目單獨規定的限項申報要求外,還應執行《科技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聯合限項申報規定。
(二十四)申報程序與申報書。項目申報采用一輪申報,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年度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項目申報書。
申報書應包括相關協議和附件等,具體要求如下:
1.項目牽頭單位應與所有參與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明確各單位任務分工、考核指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等;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應在聯合申報協議上簽字,且明確體現協議簽署時間。
2.項目(課題)牽頭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應簽署誠信承諾書。
3.項目(課題)牽頭單位為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4.對于明確配套經費的項目,應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明確配套金額。
5.對于應用示范類項目,應提供應用示范承諾函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十五)評審方式。項目評審分為通訊評審和答辯評審,所有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均需參加通訊評審。專業機構根據年度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就評審輪次、方式、分組、評審專家要求、評審流程等內容,商主責科學部制定年度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并報主責科學部備案。對于采用競爭擇優遴選方式的指南方向,當申報團隊數量不多于擬支持項目數量時,專業機構原則上應提高評審立項標準,重點加強對申報團隊能力的評價,主責科學部應嚴格審核把關。
(二十六)評審專家要求。項目評審專家應是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專業機構應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專家應遵守回避要求,存在以下情況的專家不能參加相關項目所在評審組別的所有項目評審:
1.作為被評審項目(課題)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與被評審項目(課題)負責人5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與被評審項目(課題)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3.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專家或顧問;
4.工作關系在被評審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研究院所、企業、大學院系等),或者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及課題承擔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
5.與被評審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及課題承擔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單位的股權(涉及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的回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7.參與相關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工作;
8.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二十七)評審結果報送及合規性審核。專業機構根據年度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報送主責科學部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責科學部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并組織指南編制專家對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形成重點專項年度擬立項項目安排。
(二十八)項目立項批復和項目任務書簽訂。主責科學部將擬立項項目安排報主責委領導審定后,專業機構根據審核意見,對擬立項項目按要求開展公示。公示后由主責科學部會同計劃與政策局下達立項批復,并組織專業機構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對于保密項目,專業機構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納入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也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和立項批復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并履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的要求及義務。項目立項后,專業機構應按項目任務書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展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撥款。
(二十九)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項目實施中,專業機構應按照項目任務書要求加強關鍵節點考核等,做好項目過程管理。
(三十)年度報告。項目執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三十一)中期檢查。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專業機構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并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專業機構應邀請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項目推薦單位以及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共同開展中期檢查工作。
(三十二)綜合績效評價和跟蹤評價。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2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材料準備,對于下設課題的,應先組織完成課題績效評價,并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材料,不得逾期。
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主責科學部組織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組織綜合績效評價,并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
1.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綜合績效評價;
2.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提供的綜合績效評價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按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處理。
對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由專業機構及時收回項目結余中央財政資金,并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在組織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中,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和成果信息,及時納入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通過后3年內,科技部會同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三十三)項目調整。項目實施中需作出調整的,按照以下分級分類原則進行審批。
1.重大調整事項:包括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預算總額調劑等。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專業機構或由專業機構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研判后提出調整建議,報主責科學部審核批復。其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2.重要調整事項:包括不影響項目整體實施計劃的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課題間經費調劑等。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審核批復,并報主責科學部備案。
3.一般性調整事項:包括調整項目骨干、一般參與人員等。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審核批復報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做好指導和管理。
(三十四)項目撤銷或終止。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視情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主責科學部審核批復。
1.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2.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3.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4.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5.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6.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7.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主責科學部審核批復撤銷或終止項目后,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送專業機構。經專業機構組織清查處理,確認并回收結余資金,統籌用于重點研發計劃后續支出。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專業機構調查核實后嚴肅處理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項目或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組織清查處理,確認并回收結余資金,統籌用于重點研發計劃后續支出。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
(三十五)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主責科學部應會同專業機構梳理匯總項目執行情況,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進一步完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經主責委領導審定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計劃與政策局于每年12月底前匯總后報科技部。
計劃與政策局、主責科學部和專業機構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委黨組會議匯報重點專項年度立項與執行情況。
(三十六)重點專項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主責科學部于重點專項實施中期年份會同專業機構編制中期執行情況報告,經主責委領導審定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計劃與政策局及時報科技部。
(三十七)重點專項調整或終止。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重點專項主要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重點專項執行的,主責科學部報委黨組會議審定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計劃與政策局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三十八)重點專項總結評估。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后,主責科學部會同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梳理總結,形成的重點專項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主責委領導審定后提交計劃與政策局,計劃與政策局于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報科技部。
(三十九)保密要求。自然科學基金委應加強重點專項的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各責任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重點專項項目及其成果,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四十)知識產權。重點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專利申請按規定聲明重點專項項目信息。
六、監督評估
(四十一)總體要求。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立全過程、多層次、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應以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年度指南、立項批復、項目任務書、協議和誠信承諾書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主體,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經查實有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的主體,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
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統一的監督評估系統開展工作,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各級監督責任主體按照權限及時將監督檢查數據匯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實現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為重點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監督評估提供支撐。
(四十二)部門層面。科技部、財政部對重點專項組織實施情況和實施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自然科學基金委、專業機構收到監督評估結論和意見后,應及時按要求落實相關舉措。
(四十三)主責單位層面。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計劃與政策局會同主責科學部共同配合完成。建立統籌協調機制,避免年度檢查范圍、重點、時間等交叉重復;建立監督工作應急響應機制,對發現項目重大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等情況時,及時按程序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相關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視情況報委務會議審議。
(四十四)專業機構層面。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牽頭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按程序向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報告。
(四十五)項目牽頭單位層面。項目牽頭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對所牽頭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四十六)公眾層面。自然科學基金委指導專業機構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監督,聽取意見并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專業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自然科學基金委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
七、其他要求
(四十七)資金管理。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費管理改革的有關規定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四十八)其他事項管理。對涉及科技倫理、科研誠信、科技安全方面的科技活動及事項,按照科技倫理審查辦法、《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決定(試行)》《科技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進一步壓實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承擔單位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的通知》《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四十九)施行期。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來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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