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規范交通運輸部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部制定了《交通運輸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5年3月25日
交通運輸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保交通運輸部作為主責單位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順利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交通運輸部主責的重點專項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工程、重點產業、重大任務等方面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共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產品研發、標準研制。充分發揮科技攻關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交通運輸部作為主責單位的“交通基礎設施”“交通載運裝備與智能交通技術”重點專項項目指南編制、過程管理、總結驗收、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作為主責單位,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和監督責任部門制度,會同國家鐵路局等工作組成員單位加強項目實施績效管理,對重點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專業機構受主責單位委托,根據主責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單位意見,開展項目的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及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主責單位直接負責;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等,下同)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作為主責單位的主責部門承辦重點專項管理相關工作,工作組成員單位主管司局和部內相關業務司局根據專業領域履行相關項目監督責任部門職責。
第五條?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導向、動態部署。瞄準國家目標,從交通運輸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出發,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布局,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前沿技術、科技瓶頸和“卡脖子”問題,動態部署重點專項具體任務。對于突發、緊急的國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設立項目的響應機制。
——分工合作、壓實責任。發揮主責單位、工作組成員單位在行業需求凝練、政策標準制定、應用場景構建等方面的優勢。建立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主責單位、工作組成員單位、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等各方責任,加強分工合作,確保重點專項的實施成效。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放眼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開展協同攻關;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目標管理、研用一體。圍繞擬解決重大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轉化應用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關鍵節點考核,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
第六條?嚴格落實重點專項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科管系統)的相關要求,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七條?加強重點專項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嚴格按照國家關于科技項目保密管理的要求,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在項目評審、中期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總結驗收等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的專家名單、投票、打分表、過程意見等敏感信息內容,按照工作秘密進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制度建設,研究制定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建立跨部門(單位)工作機制,規范保密工作責任體系,開展重點專項相關領域的戰略、政策等研究。
(二)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負責立項批復。
(三)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管理,與專業機構簽署任務委托協議,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等工作,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指導監督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五)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重點專項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
(六)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建立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協調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在政策標準制定、構建應用場景等方面的優勢,推動重點專項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條?工作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主責單位開展重點專項組織管理工作,凝練提出交通運輸領域重大研發需求。
(二)提出本部門、本領域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建議并參與指南編制工作。
(三)根據監督責任部門任務分工指導專業機構負責對所監督領域的項目開展年度與中期管理、節點考核、實施成效評估等工作。
(四)為重點專項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參與對所推薦單位承擔任務、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管理與監督。
(五)做好相關政策、規劃、標準及重大工程等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銜接,協調推動本部門、本領域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十條?重點專項專家組由交通運輸領域內高水平專家組成,設置專家組組長,專家實行動態調整和輪換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重點專項的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承擔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起草工作,在項目立項合規性審核環節提出咨詢意見。
(三)跟蹤項目實施,參與重點專項監督檢查、調整評估、績效評價、成果轉化評估問效等,總結相關領域技術研究進展,對重點專項的優化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受主責單位和監督責任部門指導,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制定適合重點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專家公示,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根據主責單位的立項批復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任務書等。
(四)受主責單位委托和指導,組織開展項目資金撥付、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等工作,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加強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按要求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整體推進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和重大成果產出;配合完成重點專項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
(六)負責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七)更新并維護交通運輸領域專家庫。
(八)開展交通運輸領域戰略研究工作,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應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規定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開展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報備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配合做好成果轉化評估問效工作。
(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并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
第三章 年度申報指南編制
第十四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依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指南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體現研用一體,避免交叉重復,明確指南形式審查條件、項目遴選方式。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
第十五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根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任務規劃,形成重點專項指南需求清單建議。
第十六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專家組依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對照指南需求清單編制形成項目申報指南征求意見稿,明確項目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及考核指標等。
第十七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依托國科管系統對項目申報指南進行查重。
第十八條?主責單位依托國科管系統,對于非敏感涉密項目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意見受理期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根據查重情況和征求意見情況,組織專家組修改完善指南,報部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主責單位依托國科管系統向社會公布。發布指南時應公布擬支持項目數及年度國撥經費總額、申報單位資質、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等。保密項目采取非公開方式發布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專家選取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專業機構原則上應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項目立項、檢查、評價專家。項目立項評審推行專家抽取和使用崗位分離。
第二十二條?專家應與所檢查、評價的項目專業密切相關,在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
第二十三條?建立完善專家的誠信記錄、動態調整、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專家。加強專家評審事前保密,非保密類項目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后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四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專家應當回避:
(一)參與了相關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工作;
(二)專家是被評審項目(課題)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三)專家的工作關系在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研究院所、企業、大學等);
(四)與被評審項目申報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5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
(五)與被評審項目申報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六)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課題牽頭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
(七)專家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課題牽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
(八)專家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課題牽頭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九)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需回避事項的專家。
第五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多個單位組成聯合體申報的,應簽署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應明確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青年科學家項目負責人不超過40周歲,揭榜掛帥項目負責人無年齡限制,同時應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限項要求。
第二十七條?境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或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協商確定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單位,可根據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項目申報;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第二十八條?可通過競爭擇優、定向推薦、分階段滾動支持等多種方式遴選項目,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對于優勢單位明確、涉及國家秘密、應對突發緊急需求等項目,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定向方式遴選。
第二十九條?結合項目特點和實施需要,加強實施機制創新。對于國家戰略亟需、應用導向鮮明、最終用戶明確的攻關任務,可采取“揭榜掛帥”組織模式;對于國家亟須且研發風險高、時限緊迫的攻關任務,可面向不同技術路線同時支持多支研發團隊平行攻關,采取“賽馬制”組織模式;對于有望產生新理論、新方法的重大創新方向,可設立青年科學家項目;對于研究周期長、需要持續支持的重要研發方向,可設立長周期項目。
第三十條?項目申報采用一輪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科管系統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
第三十一條?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對申報項目進行科研誠信審核和形式審查。對于申報團隊數超過擬支持項目數4倍的項目,可采取兩輪評審,首輪評審可采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擇優遴選出不超過擬支持項目數4倍的項目,答辯評審可采用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察等方式遴選出擬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對于申報團隊數不超過擬支持項目數4倍的項目,直接進入答辯評審環節;對于申報團隊數不多于擬支持項目數的項目,停止后續項目立項評審程序。在定向推薦項目申報中,若申報團隊數不多于擬支持項目數時,可開展后續立項評審程序。
第三十二條?專業機構制定年度項目申報評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內容應包括評審輪次、各輪評審方式、分組規則、專家人數需求、專家遴選標準、項目評審指標、評審打分規則和排序規則、每輪項目通過評審的比例。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審核評審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條?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報主責單位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及指南編制專家組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
第三十四條?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擬立項項目,由主責單位下達立項批復。
第三十五條?專業機構應將形式審查和評審結果通過國科管系統及時反饋項目牽頭單位,并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專業機構根據交通運輸部的立項批復發布立項通知,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并按任務書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撥款。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也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對于保密項目,任務書中應包括保密協議。
第三十七條?對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發、緊急重大科技攻關需求,主責單位可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在相關重點專項進行項目部署。
第六章 項目實施與執行過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主責單位會同監督責任部門指導專業機構嚴格按照任務書要求,加強技術就緒度管理、“里程碑”節點考核等,做好項目過程管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制定本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加強本項目研究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并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第四十條?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報告研究進展及課題實施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一條?專業機構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研究處理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有關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判斷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向主責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責單位經征求監督責任部門意見后,將相關事項處理意見反饋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向項目牽頭單位反饋并監督落實。
第四十二條?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專業機構應建立統籌管理機制,督導相關項目牽頭單位加強協調聯動和溝通交流,協同完成研發任務。
第四十三條?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過國科管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四十四條?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年份開展中期檢查。專業機構制定中期檢查工作方案,報主責單位審核同意后,開展檢查工作。專業機構具體組織開展中期檢查,部科技司及監督責任部門派員全程參加。
第四十五條?專家組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責單位、監督責任部門和專業機構各推薦1/3,專家組組長由主責單位、監督責任部門及專業機構共同確定。專業機構可邀請項目責任專家進行檢查,對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采用專家獨立打分方式進行,專家同意票數超過2/3且得分超過75分的,視為“通過”,否則視為“不通過”,并根據專家投票打分情況形成中期檢查意見。對于“不通過”項目,設置半年整改期,仍未達到當前進度的項目,主責單位、監督責任部門和專業機構按照項目調整程序共同商定項目調整方式,包括延長項目執行期、責令項目承擔單位更換項目負責人、提前終止項目等。對于應用示范類項目,專家組應通過現場考察方式進行檢查。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中須對以下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按程序通過國科管系統報批:
(一)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延長項目實施周期,因不可抗力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預算總額調劑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報主責單位審核。主責單位經征求監督責任部門意見后審核批復。
(二)不影響項目整體目標實現的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變更,因不可抗力變更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課題間預算調劑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主責單位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核,并報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建議。專業機構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主責單位審核。主責單位經征求監督責任部門意見后審核批復,由專業機構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情況。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項目撤銷或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并報主責單位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七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五十條?項目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在2個月內完成綜合績效評價準備,并通過國科管系統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需組織完成課題績效評價。
第五十一條?項目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并報主責單位審核。主責單位經征求監督責任部門意見后審核批復,由專業機構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按正常進度組織項目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十二條?主責單位會同監督責任部門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組織專業機構根據項目特點和類型,組建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可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考核指標和有關要求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各項目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請托、干擾項目評價工作,一經發現核實,按照“不通過”處理。
第五十三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產業專家、財務專家及測評機構、成果應用方等共同組成,并實行回避制度。評價專家組技術專家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責單位、監督責任部門和專業機構各推薦1/3,專家組組長由主責單位、監督責任部門及專業機構共同確定。專業機構可邀請項目責任專家進行檢查,對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不通過兩種情況形成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不通過。
(三)項目提供的綜合績效評價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均按不通過處理。
第五十五條?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開展前,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成果信息和完成數據匯交。
第五十六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標準、樣機、樣品等,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Key R&D Program of China”字樣及項目編號。專利應按有關要求落實聲明制度。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評價的確認依據。
第五十七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
第五十八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發揮相關領域、行業、產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條件,協調各方面資源、政策等,通過規劃、政策和標準規定、場景構建、應用示范、政府采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應用和產品迭代升級。
第八章 重點專項總結及驗收
第五十九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項目的總體執行情況定期梳理匯總,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按程序于每年12月底報送科技部。
第六十條?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主責單位組織專業機構于重點專項實施中期年份編制中期執行情況報告,按程序報送科技部。
第六十一條?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重點專項實施需要,需對重點專項主要任務目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的,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專業機構提出調整事項報告,由主責單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審核,并按程序報批。
第六十二條?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后,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組織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并配合科技部在項目驗收3年內組織對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九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六十三條?堅持多元化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
第六十四條?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六十五條?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還應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
第十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六條?交通運輸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的監督評估工作統一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六十七條?依托國科管系統統一的監督評估系統,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將主責部門、監督責任部門、專業機構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監督檢查數據及時匯交,實現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六十八條?主責單位會同工作組成員單位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監督評估。會同專業機構對項目采用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評估。監督評估工作應當深入重點專項科研和管理一線,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四)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第六十九條?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調整、資金使用、成果轉化、評估問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及項目執行期財務監督,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七十條?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受理投訴舉報,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
第七十一條?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在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存在執行不力的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倒查各責任主體,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處理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各類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十二條?對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態環境、公共秩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帶來倫理風險挑戰的科技活動,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科技倫理審查的其他科技活動,按照科技倫理審查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執行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交通運輸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交通運輸部
平臺介紹:
我單位主要從事全國科技成果評價(各國家一級協會)、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咨詢、項目戰略研討、專家考察調研、科技政策培訓、企業內訓等相關業務。在科技咨詢領域具有很強的政府背景、行業渠道、人脈資源及專業能力,為廣大科研工作者及科技型企事業單位提供專業化服務。
? ???擅長項目:?國家級科技成果評價(全領域)、社會科技獎勵、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超長期特別國債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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